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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讨债公司哪家好此案案由能否确定为民间借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运营之需于1998年向吴某借款钱3万元不还,吴某向******,吴某某下落不明不断未能执行到位。2004年7月,吴某某呈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干部)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钱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却案手续。尔后,周某仅归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盘绕该案能否为民间借贷纠葛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以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葛,应驳回其诉讼恳求,由于,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第二种意见以为,由应当肯定为民间借贷纠葛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局部组成。第一局部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局部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固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持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归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作过借款的事实,因而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仍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作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归还几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①承当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②承当债务必需具有可转移性③原债务人与承当人要以协议的方式停止,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作在****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犯法律规则,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