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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名讨债公司企业经济纠葛的防备和处理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很快乐能与在座的各位***们见面,我们搞法律的工作者,跟***之间关系能够说是一种自然的关系,但是这么一种自然关系,在中国49年到79年之前这段30年的时间中被隔断了,由于中国在这段时间里,不断实行**方案经济,所以只需求方案而不需求法律来调整。没有企业之间的合同,也没有企业之间需求经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处理它们之间的纠葛,发作了问题只需找上一级部门来停止谐和。在这种状况下,显然法律与企业的经济活动被隔绝了,既不需求法律,也不需求律师。自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1979年以后,我国实行了变革**政策,从国内这个层面来讲,给了企业越来越多的自**,企业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国际这个层面上看,结果使我们国度在90年代后期,成为全世界仅次于美国的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就开展中国度而言是最大的。那么,在这样一个变革和**的过程中,特别是1993年,当我们国度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这个制度的时分,法律跟经济活动之间亲密关系就突现出来了。所以,如今有的学者和专家就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可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提法是正确的。当然我们说,不能把这个提得太高。不过,从这个提法,我们就能够看出法律与经济的亲密关系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们确实能够这么说:当代的经济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而世界各个国度都经过法律的手腕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那么,作为企业而言,它当然也需求法律来维护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利益。所以我们说,法律与经济是密不可分的。大家能够看到,我们国度从申请参加了WTO以来,也就是从九0年至今这十年当中,整个国度的经济制度以及市场的标准已发作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国度从变革**的二十二年来讲的话,变化就愈加宏大,原来长期以来我们视而不见却不懂的许多事情,如今大多理解了。举个例子,我们已深受其害的反倾销制度。反倾销制度从它的实质来说,实践上是各个国度利益合法的法律手腕来维护本国的经济,维护国内的产业,使外国出口方遭受宏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如今也理解到,这种用法律手腕来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维护中国相关产业,使得它免受外国低价倾销,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法律**。所以我们说,就法律与经济的亲密关系,从小小的“反倾销”事情就可看出它对国度会产生怎样一种积极的结果。当然,在某种水平上,关于被诉一方国度会产生怎样一种负面影响。最近,我参与了加拿大针对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钢板的反倾销案件,这个案件触及到中国六大钢铁公司——宝钢、武钢、首钢、鞍钢等等,并全部成为被诉方。这个案件一旦败诉,就触及到这几家公司好几亿美圆的出口市场。中国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由经贸部代表中国**就加拿大**所提出的**问卷来停止回答。而这一切的背后全部都有是我们所说的,加拿大是用法律的手腕来维护它国内的工业。就我们中国公司而言,也要运用法律手腕来应对。作为中国这个国度,也是第一次认识到,要用国度的力气来参与这么一种诉讼,参与反倾销的调查,并且经过有关的法律来证明我们国度这些被诉的公司、企业是一个**的法人,它可以在市场上停止**的运转。而不是象七、八十年代那样,是完整受国度的直接控制,有定价、消费、销售方面的充沛的自**。所以,我们能够这么说,我们***是离不开法律的,但是假如法律分开了一个生龙活虎、生气勃勃的社会的商业活动,它也是惨白无力的。我们的法律应维护一种公平的、对等的经济次序,要维护有关的企业的合法运营的权益。当然,在另外方面,如何使企业的权益与消费者的权益相均衡,以及企业在对外的经济贸易活动当中,如何用法律手腕维护本身利益,防备风险的发作。我用这么一个例子来阐明一下法律与经济贸易活动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接下来我就想用我本人在过去的理论中,包括目前还正在停止的一些法律效劳,以及有关的经过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国际间的企业之间的商业纠葛,经过一些案例分析的方式让大家理解一点参与一些国际经济活动是离不开法律。而在有的状况下,假如处置不当,很可能原本完整有权,但是利益却得不到法律保证。由于限于涉外经济贸易活动,可能跟有一局部***的经济活动关系不是很亲密。但是,这一天马上就要到来了。
大家都曾经看到,**电视台等媒介都有过报道,称今年十一月左右,中国有可能完成参加WTO的一切手续,(当然我们国度还要停止各种国内的批准手续),但就WTO那方面,中国工作组的参加议定书以及多边的会谈都曾经能够完毕。我不敢说,十一月份一定能参加,但是可以说的是中国参加WTO是势在必行,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那么,依照中国和美国的双边会谈结果,中国在三年之内必需**外贸权,一切在中国注销的公司、企业就自动获得外贸运营权,这种外贸运营权不只仅表现为企业能够进口所需求的产品,或者出口本人消费产品。而且还能够有分销权,它就意味着企业能够进口外国的产品、原资料,然后把它转售到其它有需求这种产品的人,也就我们所说的这种外贸权曾经不再是国度垄断,不再需求**的答应,而成为每一家公司、企业自动获得的这种权益。在国度,每一家公司(全国不晓得是几百万还是几千万家企业)都能取得这种运营权益时,我们如今那种特地从事跟国内的买卖方式,以及相应的支付、运输方式要用在国际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就从中理解一下,在对外的经济贸易一系列活动中,我们应当留意哪些问题。目前,我们在一些涉外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等理解不深,以及国度立法自身的**,产生了哪些不应当有的纠葛。
第一、我们想引见的是关于我们国度的外贸代理制,以及外贸公司本身权益的维护问题。我们国度的外贸代理制的树立是基于外贸权是垄断的这个根底。我国的外贸法以及外贸法之前不是法律的行政规章都规则,一家公司要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必需要获得外经贸部或者是它的受权机构的答应,否则就无权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那么关于没有获得这种答应权的公司、企业要进口产品或向外销售产品的时分,就要拜托一家有外贸权的公司、企业来代理进口或出口。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外贸代理制问题。外贸制在我国第一次以法规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就是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协作部的所说的《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则》,它正式确立了我们国度的外贸代理制,但是非常遗憾的是,由于经贸部它作为***所属的一个部门,就它的立法权而言,它没有权益制定法律、法规,只能制定行政规章。而依照中国的立法权限而言,经贸部的立法权显然是不可以与由全国**或全国****会所制定的根本法律制度相抵触,但是经贸部的那个规章恰恰是跟1986年由全国**所经过的《民法通则》所确立起来的代理制度是直接抵触的,这个抵触就在我们的理论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紊乱。由于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作为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或拜托人(假设是外贸业务)的名义来从事有关买卖,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全部都由被代理人来接受。依照这个规则,我们的外贸公司事实上承受了国内无外贸权的公司、企业,来停止这种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的话,它原本是应当以被代理人国内公司的名义来签署有关合同。但是这就碰到我们国度最严重的障碍,就是原本依照法律规则,作为一个被代理人、拜托人,要拜托一家公司从事某种业务时,它自身就应当有这种贸易进出口的权益,但是依照我们现行的法律,这些国内公司是没有这种权益的。因而,作为外贸公司而言,到目前为止,它来代理国内的公司、企业,事实上代表了一个没有进出口业务权的公司来停止。在这种状况下,依据经贸部的规则,外贸公司只可以经过跟国内公司的之间拜托代理协议,而在对外签署合同时,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都不标明代表国内的某一家公司来与外商签署合同,而是完整用本人的名义与外商签署合同。如此一来,大家就能够看出,在我们目前的外贸权以及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就构成了两份互相**的合同:一份是国内公司与外贸公司签署的一份代理合同,请求代理进口或出口;另一份是由外贸公司(而不是国内公司的名义)跟外商签署一份实践进口或出口合同。外贸公司依据与国内公司代理合同的商定,能够收取1%到3%的佣金或手续费(commission),但是,由于如今竞争十分剧烈,使得外贸公司想拿到3%的代理佣金很艰难,竞争最剧烈的时分,以至只要0.5%。但是,在实践的进口或出口合同中,外贸公司是以本人的名义与外国公司签署相关合同,这时,就产生这么一个问题,假如是由于国内公司违约,招致外贸公司无法实行外贸合同项下的义务。举个例子,假定是代理出口,在与出口合同中,外贸公司是作为实践的出口方的名义呈现,而一旦国内这家拜托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或所交货物跟外贸合同所商定的质量不符,外贸公司就要作为第一债务人向外国公司,承当违背买卖合同的直接义务。反过来说,由于外国公司违约,作为外贸公司,当然就有权向外国公司停止索赔。但是由于外贸公司还与国内这家公司之间有一个拜托代理合同,这个合同假如制定得不好,有时就会招致外贸公司由于外商的违约,而构成了它对代理合同的违约,要对国内这家拜托公司承当相应义务。只需国内和国外公司中任何一方面发作违约现象,外贸公司所要遭到的损失的可能性就是100%。有可能就是连原来1%的commission都拿不到。在这方面,我们有的外贸公司损失是十分沉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