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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讨债律师电话咨询针对企业恶意逃债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六个月前,本地的一家公司向我厂购置了价值240万元的机械设备,我们双方合同商定该公司必需在3个月内付清货款。但该公司到期并没有依约付款,我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后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半个月前,曾经将运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他们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招致公司无力归还债务。
 
  请问,我厂能否直接请求该公司股东还款?
 
  【律师答疑】
 
  从上述案件来看,对方公司股东的行为,曾经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则,滥用了公司人格,即2006年新《公司法》规则的关于“公司人格承认”制度的规则。依据此法第二十条规则,公司股东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损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逃避债务,严重损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义务。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则,是指公司股东以本人的意志支配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躲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应用公司为义务承当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歹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本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到达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运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本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阻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完成。
 
  针对这种歹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的这一新规则,关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合理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目标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开展。人格承认制度旨在避免公司人格的滥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理论中,公司人格承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曾经合法获得法人资历。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承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认。
 
  上述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运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其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致使公司无力还债。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曾经属于歹意逃债的行为。
 
  自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则,公司、企业经过藏匿财富、承当虚拟的债务或者以其他办法转移、处分财富,施行虚假破产,严重损伤债权人或者其别人利益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公司的行为,曾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机械厂的合法权益,机械厂能够直接请求该公司股东付款,并可直接向****请求股东承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