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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律师当事人继承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一,当事人继承所得属夫妻共同财富吗
 
视状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承受遗赠而获得的财富,属双方共同财富。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逝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假如被继承人在遗言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肯定某项财富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状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承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消费、运营收益,归夫妻共同一切。”依据该条的规则,分离上面对财富的相关界定,下列财富为夫妻共同财富: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舞和褒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消费、运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运营、租赁或承包运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富。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乡村承包运营户的名义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以个体**户的名义从事**业消费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消费运营、根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则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
 
3.学问产权的收益。学问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富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创造发明者所享有;而关于学问产权中的财富权,权益人可经过转让或答应运用学问产权中的财富权而取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一切。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承受遗赠而获得的财富,属双方共同财富。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逝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假如被继承人在遗言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肯定某项财富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状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承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夫妻共同的财富确实定需求有关程序的审核,继承在实践的生活中是一种经常性的事情,但是在有关的权益归属上会有不少的争议,所以本人需求学会积极的咨询有关人员提供处理计划,从而确保本人处置过程不会有着较多的阻力,尽量维护本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