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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讨债律师双方涂改借条 岂能逃避法责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未经债权人同意,**人擅自将借条中的**内容与本人姓名一同划掉,能否从此就与该债务无关?
2009年2月27日,被告邓某经过原、被告共同的朋友周某引见,向被告陈某借款钱4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口头商定月利率25‰,借期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某作为**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未商定保证义务方式及**期限。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2009年9月27日前的利息,本金分文未付。2009年10月1日晚,原、被告及周某相聚在一同,协商还款事宜。
协商过程中,被告李某从周某手中拿过被告邓某出具给被告的借条,在借条落款下方疾速添加“注明:11月底先还两万”字样并擅自将“**人:李某”几字用笔划掉。被告邓某在借条上紧接被告李某添加内容,又添加上“剩下的钱在年前还清”几字。被告对被告这种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借条内容的做法感到十分愤慨,不同意延期还款,并**“110”**。
2009年10月12日,被告将二被告**至**,请求被告邓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承当连带清偿义务。二被告辩称,当时口头商定被告李某的**期限为一个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商定归还借款,应承当本案的全部民事义务。被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及2009年9月28日起借款利息的主张契合法律规则,予以支持。但恳求支付的利息应以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为限。关于被告“当时口头商定**期限为一个月”的辩称,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被告**时,尚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李某的**义务依法不能免除。
这个案例通知我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切民事主体均应本着老实守信的准绳,以好心的方式行使权益、实行义务,老实不欺,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应当谨防不诚信行为发作,一旦发作应依法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比方应当谨防债务人借还款、看借(欠)条之机毁损、更改借(欠)条,如债务人一定要看借(欠)条原件,应尽量让更多人在场,一是让债务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普通不敢作出上述行为。二是即便债务人毁损、更改借(欠)条,也有更多的证人能够作证。一旦债务人撕毁、更改借(欠)条,有条件时应立刻**,经过警方制造笔录复原事实、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