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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债公司解释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发布者:北京荣乘要账公司

  犯罪中止的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陈某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了犯罪,且采取了行动,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因此,依据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陈某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又是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一、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仍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行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三)**停止犯罪 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同样构成犯罪中止。 二、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 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扩展资料: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也就是犯罪行为对我们****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 在****社会,由于**当家作主,国家和**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的利益,危害了****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我们的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刑罚处罚。某种行为虽然有一点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 例如小偷小摸,数额很小,不能当作**罪;与邻居吵架,沉不住气,动手打了对方,但没有打伤,或者伤很轻微,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不能当作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违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法规,叫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叫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例如**、**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罪、**罪。 一般的假冒注册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般的干涉婚姻**,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干涉婚姻**,则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此等等。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以及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求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总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一下几点不同: 一、目的不同 1、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发生时间不同 1、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2、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三、未能完成的原因不同 1、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2、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四、行为结果不同 1、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2、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事责任不同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扩展资料 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2、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4、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犯罪未遂的特征: 1、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2、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3、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